
1、为公众所熟知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危险情况;
2、因患者体质特殊所导致的无法预料的危险情况;
3、危险情况极其轻微的;
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其他情况。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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