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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