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属于仲裁机构,可以避免行政干预、长官意志。
2、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快捷性,经济性。
3、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能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4、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能有效克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规
《仲裁法》 第四条
《仲裁法》 第六条
《仲裁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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