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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