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纠纷有以下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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