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过错致人死亡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引用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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