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相关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诉;
2、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书、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3、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下列申诉(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三)案件经过本院或者本院原大区分院复核的;(四)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已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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