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或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2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也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37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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