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庭前准备,即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被告答辩、出示证据、宣读鉴定意见等;
3、法庭辩论;
4、案件评议;
5、宣告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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