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犯罪主体限于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属于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上表现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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