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双方先就争议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可以找乡政府或县级政府进行调解;
3、当事人双方有约定仲裁的还可以申请仲裁;
4、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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