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定出资期限届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30万元以上并占应缴出资60%以上的,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300万元以上并占及应缴出资30%以上的;
2、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了累计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存在其他法定严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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