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2、未销售该商品但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3、已售与未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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