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的信息进行查验;
2、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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