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业主收房和入住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费用包含有房屋尾款、物业费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登记费用,还有各种各样的税费等。这些费用都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严格规定需要缴纳的,不得拒绝支付。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引用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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