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医学上认定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艾滋病、梅毒等传染性极强的严重疾病;
3、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不宜结婚的精神疾病;
4、不可以结婚的其他疾病。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引用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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