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进行预审,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审查、核实;
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引用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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