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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