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2、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年审合格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引用法规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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