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了所居住的市、县。
2、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变动了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3、传讯时不到案或未能及时到案的;
4、事实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妨害作证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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