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24h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发生变动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3、传讯的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妨害作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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