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从中获利累计5千元以上、赌资累计6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2、组织10人以上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3、为营利以赌博为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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