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质押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或其他股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不得外部质押;
3、其他限制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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