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纠纷;
2、相邻环保纠纷;
3、相邻权利人扩张解释现行法所致的相邻关系纠纷;
4、通风、采光、通行等传统相邻关系纠纷;
5、以管线铺设等诉求为代表的空间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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