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离婚过错方进行赔偿,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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