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2、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
3、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第十七条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引用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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