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
2、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3、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5、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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