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委托鉴定事项;
3、鉴定用途;
4、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
5、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引用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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