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精神病人办理离婚的方法诉讼离婚。即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除配偶),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去,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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