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2、审查报批。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引用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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