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本罪的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出境证件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三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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