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意的,就要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的,就对理赔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进行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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