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侵犯的客体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卫生。
2、行为人在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犯罪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部门。
4、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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