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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