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企业登记机关审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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