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因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拒绝交付,且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部分与欠付工程款数额相当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部分明显超过欠付工程款数额,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引用法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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