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改车辆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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