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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