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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