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具体如下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9、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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