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等等。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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