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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