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知识产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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