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要在肇事者自首并且没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可以不予拘留。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肇事逃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拘留十五日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引用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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