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汽车报废办理手续
1、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
2、单位或个人携报废车辆汽车行车证或者复印件、交车人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交车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车证、车牌照等到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登记。
4、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局、运管处办理养路费、营运费注销固定资产手续。
二、机动车报废需要以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2、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等);
4、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号牌;
6、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拓印膜。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引用法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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