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没有内部自行提出决议方案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起诉要求知情权的、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纠纷的、就缴纳入户费等费用产生纠纷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引用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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