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电动车的管理规定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规定。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行驶证、号牌。而如果是不在产品目录内的“超标车”,交管部门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则不得上路行驶。
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引用法规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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