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据《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车在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车辆的来历凭证;
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二、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车辆牌照。车辆牌照的编号规则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还有对于未列入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产品目录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拼装或者改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忻州市电动车治理条例》
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该当向本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请求车辆注册挂号。挂号时需供给
(一)一切人的身份证实;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源证实;
(三)整车出厂及格证实;
(四)法律法规划定该当提交的其余证实、凭据。并勉励电动车一切人购置相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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