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广州市开四停四规定
1、管控区域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
2、“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分为行驶计算周期与停驶计算周期,计算周期以自然天数计算,不区分工作日与节假日。
3、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即触发行驶计算周期,即在行驶当天开始计算4天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即具体可连续行驶、间断行驶、单独行驶。
4、行驶计算周期结束后,进入停驶计算周期,即连续4天禁止在管控区域内行驶。期间,车辆可在管控区域内合法停放点停放或在管控区域外行驶。
二、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计算规则,第12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10月15日至11月4日,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可连续在管控区域内行驶。11月5日零时起“开四停四”周期清零并重新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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