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或婚后,一方购房赠与另一方的,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
3、婚前婚后买房需要警惕的其他问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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